③ 九州正畸學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名稱)

第一條 本會名為九州正畸學會。

(事務所)

第二條 本會秘書處由會長決定。

第三條 本會在九州八縣及九州地區五所大學設有分會。

第二章 目的和業務

(目的)

第四條 本會透過進行口腔正畸學理論及其臨床應用研究、知識交流、相互間以及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的合作,促進九州口腔正畸學的進步。從而促進學術發展和居民口腔健康的改善。

(商業)

第五條 本協會為達成前條所規定的目標,進行下列活動。

1、舉辦學術會議、講座等。

2 期刊及其他出版品的出版

3 進行研究和調查

4 鼓勵研究和認可研究成果

5 與相關學術組織的聯絡與合作

6 促進國際研究合作

7 醫療和社會計畫的實施

8 為實現目的所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會員資格

(類型)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如下。

1 正式會員 具有正畸相關學術知識和臨床經驗的個人。

2 榮譽會員 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理事會推薦,會員大會認可的對本會發展有貢獻的人士。

3 支持會員 支持本會活動的個人或企業。

(會員資格)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規定的申請表並繳交會費和年費。接受會員資格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由主席通知相關人員。作為一般規則,成員必須屬於他們居住或工作的分支機構。此外,居住在九州地區以外的會員將成為總部的附屬會員。

(入會費和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有義務繳納會員大會決議另行確定的入會費和會員年費。

2. 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3. 已繳交的入會費和會員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

(喪失資格)

第九條 因下列原因,失去會員資格:

1 當您退出會員資格時。

2 會員死亡、被宣告失蹤或法人會員解散時。

3 當您被開除時。

4 未履行第八條規定的付款義務三年以上時。

(退出)

第十條 會員退會時,必須向會長提交退會通知並說明理由。如果有任何未繳納的會員費,必須全額繳納。

(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主席可以開除該會員: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在決議通過前向委員作出解釋。

1 有損害本會名譽或違反本會宗旨的行為時。

2 違反本會會員義務時。

第四章 官員和議員

(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本會設下列主席團成員。

1 董事:6至10名(其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2 監事 2名

(評議員)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人數不少於15人,不多於25人。

(任命官員)

第十四條 主席和審計員由股東大會從正式會員中選出。副董事長和董事由董事長任命。

2 董事與監事不得兼任。

3 官員不能兼任議員。

4 主席和監事的選任將依照另行製定的規定進行。

5、如有空缺,應及時填補。

(董事職責)

第十五條 會長主持本會事務,代表本會。

2 主席發生意外或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或履行主席職責。

3、理事組織董事會決定並執行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協會會員大會職權範圍以外的事項。

(審計員的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應就本會的業務及財產履行下列各項規定的職責。

1 審計本會資產狀況。

2、對董事執行業務的情況進行審計。

3、發現財產狀況或業務執行情況有異常情況時,向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報告。

4、必要時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並作出前項報告。

(官員任期)

第十七條 本協會領導成員的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

2 為填補空缺或增加官員人數而被任命的官員的任期應為前任或現任官員的剩餘任期。

3. 官員在任期屆滿後仍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其繼任者就職為止。

(解僱官員)

第十八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股東大會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主席可以將其解聘:

1 發現員工因精神或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

2 發現有違反職務行為或其他與幹部不相稱的行為時。

(官員薪酬)

第十九條 幹部報酬不發。

(任命議員)

第二十條 理事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

2 委員的選任依另行製定的規定進行。

3 議員出現空缺時,應及時填補。

(議員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代表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並決定審議事項。

(議員任期)

第二十二條 理事任期二年。然而,這並不排除重新任命。

2 因議員空缺或議員人數增加而當選的議員的任期,為前任或現任議員的剩餘任期。

3. 議員任期屆滿後仍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其繼任者就任為止。

(罷免議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股東大會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理事長可以將其罷免:

1 發現員工因精神或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

2 發現議員有違反專業職責或其他不適合議員行為的行為時。

(議員報酬)

第二十四條 委員不領報酬。

(事務局)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本會事務。

第5章 會議

(召開董事會等)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有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出召開董事會會議並表明會議擬討論事項時,董事長應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在 20 天內。

2 董事長由董事長擔任。

(董事會法定人數等)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須有現任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或作出決策。但提前表達相關程序意願的人員將被視為出席。

2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董事會的議事事項應以出席董事的過半數決定,平局時由董事長決定。

(股東大會的組成)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由主席團成員和理事組成。

(召開股東大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召集。

2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3 除前項規定外,當五分之一以上現任會員提出召開股東大會並表明會議擬討論事項的請求時,主席應自會後 30 日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請求的日期。必須召開。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至少在召開10日前將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日期、時間、地點書面通知董事、理事。

(股東大會主席)

第三十條 股東會主席由出席每次會議的會員選舉產生。

(股東會議程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亦應決定下列事項:

1 經營計畫及收支預算事項

2 業務報告及收支結算事項

3 淨資產增減表、財產存貨、資產負債表有關事項

4 理事會認為必要的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股東會的法定人數等)

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召開並作出決定。但事先就有關程序以書面表達意願的人,以及將裁決委託給其他官員或議員代表的人,應被視為出席。

2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應以出席會議的多數票決定,平局時由主席決定。

(致會員的通知)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摘要及決議事項應通知全體會員。

(分鐘)

第三十四條 每次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由會議主席和會議選出的兩名以上出席人員代表簽名並蓋章,並保存。

第六章 資產與會計

(資產組成)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產如下:

(一)設立時列入財產清單的財產

(2) 入會費及會費

(三)資產所得。

(4) 營業收入

(五)捐贈物品

(6)其他收入

(資產類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分為基礎資產及營運資產兩類。

2 基本資產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立時列入財產清單基礎資產部分的財產

(二)指定為基本財產的捐贈財產

(三)董事會決定計入基礎資產的財產。

3 管理資產為基礎資產以外的資產。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由會長管理,基礎資產中的現金由會長經董事會決議後以定期存款等方式可靠保管。

(處置基礎資產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 基礎資產不得轉讓、交換、質押,不得納入經營性資產。但是,如果協會開展業務有不可避免的原因,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只能採取其中的一部分行動。

(費用支付)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營業務所需的費用應以管理資產支付。

(經營計劃及收支預算)

第四十條 本會的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由會長編制,經理事會、會員大會批准。變更事業計劃或收支預算時亦同。

(暫定預算)

第四十一條 雖有前條之規定,因不得已而不能製定預算時,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可以按照上一年度預算編制收入和支出,直至年度預算確定之日為止。預算已頒布。

2 前款收入和支出視為新制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

(收支結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支帳目由會長編制,並附有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淨資產變動表、會員變動表,並附有附審計師意見,提交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批准。

2、本會收支帳戶出現收支差額的,經理事會決議,應將其部分或全部納入基本資產或結轉下一會計年度。股東大會的批准。

(長期貸款)

第四十三條 本會借款時,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決議通過,但以營業年度收入贖回的短期借款除外。

(新義務的負擔等)

第四十四條 除屬於第三十九條但書及前條規定的情形外,除收支預算中規定的情形外,本會擬承擔新的重要義務或放棄權利時,必須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批准。

(營業年度)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營業年度自每年4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第七章 規則變更及解散

(規則變更)

第四十六條 未經股東大會四分之三以上表決權,不得變更本規則。

(解散)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同意。

(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解散所產生的剩餘財產,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後,應捐贈給與本會宗旨相近的公益法人。

補充規定

1.本規則於2005年3月21日制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如果日本正畸學會成為公益社團法人,必要時無需通過新的解散決議,該學會將被解散,成為日本正畸學會的分支機構。

3.本章程將於2012年2月4日修訂並於同日起施行。

4.本規則將於2013年4月1日修訂,並於同日施行。

5.本規則將於2015年4月1日修訂,並於同日施行。